服务热线
13633902021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5年3月19日
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日常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升消防工程审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8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结合新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及专家库入库专家履职评价等过程。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受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委派,专家库专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在本市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咨询论证、现场评定、消防隐患排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按照“择优入库、规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市住建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和信用评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专家库成员名单具体使用,并对专家情况及时反馈。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工作严谨;
(三)熟悉建设工程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丰富的消防工程实践经验;
(四)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相关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技术服务等工作,且具有10年以上消防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执业人员;
(五)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胜任本行业工作,能够以独立身份和充足时间参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相关专业包含消防专业、电气专业、给排水专业、建筑专业、结构专业、暖通专业、电力专业、化工专业等;执业资格证书包含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机电)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七条 专家库面向全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等进行征集,采取邀请、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的方式。
第八条 申报人必须如实进行申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停止申报人申报资格。
第九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审查认定后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职责
(一)宣传贯彻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按时参加应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评审、专家咨询论证、现场评定等工作,提供清晰、明确、真实、可靠、独立、客观、公正的专家意见,并对提出的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负责;
(三)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与建设工程消防隐患排查整治、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四)围绕行业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提出议题,并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或报告,开展相关调查研究、现场考察评估、技术攻关、技术指导、培训宣传和政策解读等工作;
(五)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权利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消防验收事项独立发表专家意见的权利;
(二)检举揭发验收事项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的权利;
(三)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交流,获取消防相关政策、文件、案例、简报等的权利;
(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专家费用,专家费用标准按每人单个项目1000元;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义务
(一)按时参加消防验收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独立、客观、公正的验收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二)严格遵守消防验收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接受有碍于公正、公平的宴请、礼物或礼金,不得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外界泄露项目的具体信息,不得以专家个人名义开展消防审验活动;
(三)开展项目审验工作时,接受相关单位及个人对消防审验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四)涉及有回避事项的消防审验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在消防审验过程中及往返途中,应注意个人人身安全,专家应自行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已包含在领取的专家费用中);
(六)本人工作单位、职称、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法定回避情形包括:
(一)本人或者所在单位与项目及其参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二)本人因违法违规从业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可能影响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库实行定期更新和动态调整制度。市住建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或按需增补,每三年重新认定,经考核择优入库。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
(一)每项工作结束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技术专家工作质量、职业操守、工作态度、诚信记录按照“一案一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
(二)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
1. 连续三次不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
2. 接受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吃请往来、礼金礼品,影响公平、公正;
3. 故意隐瞒与申报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
4. 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正常工作;
5. 以专家个人名义开展审查验收活动、谋取利益、承揽业务;
6. 出现失误或不坚持原则,导致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的项目通过审查验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
(二)评价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且经核实确认后属实;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相关信息;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五)身体状况不适宜担任消防专家;
(六)本人提出退出专家库;
(七)其他符合退出专家库条件。
第十七条 专家库成员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若在本办法实施期间,上级部门出台了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的有关文件,则本办法自动失效。